ISSB的創立已經醞釀了一段時間,但COP26的公告包括「價值報告基金會」(Value Reporting Foundation)和「氣候披露標準委員會」 (Climate Disclosure Standards Board) 將合併為新董事會的消息。 「價值報告基金會」又由「可持續會計準則委員會」(SASB)和「國際綜合報告委員會」 (IIRC) 組成。
這表示排行首五名的可持續發展報告組織中,有四家正在以協調的方式制定報告標準的基準。 鑑於來自會計界的支持,並吸納了多家領先的報告標準機構,再加上受到政府、金融監管機構的接納以及得到世界經濟論壇的參與,ISSB很有可能成為可持續報告的領先標準,並被許多司法管轄區採納為強制性報告的基礎。
觀察這個正在展開的過程的細節是很重要的。合併到新董事會的組織,強調它們在以投資者為中心的可持續發展披露中扮演的角色,其責任是確保充足的信息,並盡量降低貸方、投資者和保險公司的風險。 這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金會」的角色是一致的,即促進一些可能創造或是侵蝕企業價值的信息匯報。
但在創建機制以促成企業對環境和社會採取負責任的行為方面,公司向投資者、貸方或保險公司匯報,當然只是其中一部分。
聚焦投資者相對於公眾關注
除了了解環境和社會對公司價值的影響之外,監管機構、消費者和整個社會還需了解每家公司對環境和社會福祉的影響。 這不是同一回事,因為公司的不良行為可能不會影響其短期、中期甚至長期的財務回報,儘管它在可持續發展領域是不可接受的。 事實上,這方面的歷史證據很多:由於社會系統性地未能將環境和社會成本內化,企業在環境和社會問題上的不良行為有時還會取得更高的企業利潤或更高的投資回報,而代價卻是地球環境資源惡化,社會公平被犧牲。
歐盟於2019 年通過的可持續金融信息披露條例2,要求投資者不僅要披露自己面對的風險,還要披露其對地球和社會的不利影響。這種 “雙重實質性” 的概念,確認風險與機遇從財務和非財務角度看都會是實質性的。 雙重實質性認為公司和金融機構必須就其決策對人、社會和環境的實際和潛在不利影響進行管理並承擔責任。歐盟的綠色分類法3和《氣候相關信息報告指南》4,確認雙重實質性為全面非財務信息披露的基礎。而歐盟計劃於2023年實施的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CSRD),也將納入雙重實質性的概念5。
企業披露到了抉擇時刻
領導制定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CSRD) 標準技術工作的歐洲財務報告諮詢組 (EFRAG)項目工作小組,於 2021 年 7 月宣布與全球報告倡議組織 (GRI) 的合作聲明6。 全球報告倡議組織是企業世界中最廣泛應用的 ESG 報告標準,但它作為一個重要的報告組織,卻沒有被整合到 ISSB 的計劃當中。全球報告倡議組織自成立以來,推動“雙重實質性”的應用一直是它的中心主題,這主要是因為其發展方針建基於多層次的持份者,工會和公民社會團體因而在組織內具有重大影響力。
因此,隨著 ISSB 進入舞台中心,便需回應一個問題:可持續發展報告是否應該成為投資者盡量降低風險和尋求財務機會的工具, 還是應該將其視為企業責任的更深層次指標,以確保公司為更廣泛、更長遠的社會利益行事? 採用 ISSB 作為報告標準的政府和監管機構,是否準備好確保公司須為其對所有人福祉造成的影響,作出交代,還是僅僅向其投資者的福祉作出交代?
如果 ISSB 正在考慮採納一個雙重實質性的削弱版本,這可能會鼓勵企業從全球報告倡議組織的報告標準遷移至 ISSB 的報告標準。 那麽商界便可能是既在發送,又在接收錯誤的信號:公司對環境和社會造成的影響,與環境對公司造成的財務影響相比,只是次要的考慮。
2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19R2088
5 https://ksapa.org/new-csrd-revamps-european-_nancial-reporting/